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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
不松劲 不停步 再出发——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2周年之际

最高检印发文件 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

发布时间:2024-12-12  来源:高检网  字体大小[ ]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
《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下称《专门审查指引》),着力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为深化落实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伤害类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提升伤害类案件办理质效,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组成专班,历时一年多,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

  《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实质性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特点,阐明不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要求与重点,比如《工作规定》第9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

  《专门审查指引》聚焦案件办理,具体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颅面四肢等九大部位不同类型常见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等内容,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专科检查的专门审查内容,同时强调对作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也要进行审查,这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份文件还对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作出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各自的审查重点、协作程序、工作要求、配合机制等,合力破解专业难题。检察官将强化对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通过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助着力推动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高质效解决。检察技术人员将从技术性证据的矛盾点和争议点发力,以专门审查促进实质审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通过检察一体履职,切实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推动实现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1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伤害类案件,是指行为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运用专业技术知识、逻辑和经验,对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科学解释原则。

  第五条  检察官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发现和排除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技术性证据之间的矛盾。需要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检察技术人员应当运用专门知识,审查技术性证据及其基础性材料,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对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时机是否适当,鉴定标准是否有效,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论证分析是否客观、全面、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

  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审查评定损伤程度、残疾等级依据的病历资料、检材是否完整、可靠,被害人后续治疗及恢复情况的相关材料是否收集移送,鉴定机构在伤情认定、标准适用方面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不同鉴定意见产生矛盾的原因等。

  第七条  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涉及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的,应当依据损伤的类型、部位、大小、程度、形态、分布等特征,结合案情和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情况,综合损伤形成过程及致伤物特征进行分析判断。着重审查损伤的性质、外力作用的方式、伤情新旧程度、损伤发生的生物力学或者病理生理学机制,排除诈伤(病)、造作伤、陈旧伤与攻击伤等。结合骨折部位与受力部位区分直接外力或是间接外力;结合损伤部位、形态、分布、试切创等特征排除造作伤。

  第八条  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涉及伤病关系的,应当调取与鉴定有关的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等基础性材料,着重审查损伤或者疾病是否符合医学转归规律,分析既往损伤或疾病与本次损伤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医疗介入因素等,综合判断伤病关系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

  通过审查致伤过程、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诊疗过程等,综合分析病理过程的连续性和时间间隔规律性。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独自存在不能造成现有后果的,应着重审查是否对损伤程度降级评定或者不作评定。

  第九条  伤害类案件鉴定意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应当依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重点关注损伤的愈合过程及其动态变化,结合骨痂形成时间、创口愈合周期变化等,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者自身病理改变。

  第十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关注证据收集、制作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根据作案工具、打斗痕迹、现场血迹分布等还原案发现场状况,判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是否在现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过程等。

  第十一条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关注反映案件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来源,对提取情况是否有明确记录;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封存完好,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录音、录像资料是否经过技术处理或者剪辑。注重审查视听资料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是否存在误差,是否有侦查人员、视听资料所有人、见证人签字捺印的时间校对说明,是否能够完整体现造成人身伤害的全过程等。

  第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应注重结合伤害类案件的特点,关注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电子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注重审查涉案的微信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网上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判断造成伤害后果的主观心态,是否共同犯罪,有无预谋、纠集、分工、实施等。

  第十三条  在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  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中,检察官可以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向检察技术人员咨询,或者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与案件会商研究等,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鉴定人、证人等,调取与技术性证据相关的基础性材料,或者补充收集其他有关证据时,可以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协助。

  第十五条  检察官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一)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以上鉴定意见且相互矛盾无法排除的;

  (二)起关键性作用的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足以影响证据采纳的。

  第十六条  检察官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一)对技术性证据中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有疑问的;

  (二)对技术性证据材料涉及的鉴定时机、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伤病关系等专业技术问题有疑问的;

  (三)技术性证据材料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关键性问题,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四)对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材料间存在的矛盾有疑问的;

  (五)其他需要委托专门审查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原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的;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五)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十九条  检察官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委托手续,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本院无相应专业检察技术人员的,可以按规定委托上级检察技术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检察技术职能部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委托事项,依据相关规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相关文书。对于疑难复杂、补充材料等情形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向委托部门说明原因后及时办理。

  对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按照《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等规定执行。

  检察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检察技术人员出具专门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检察官解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协助检察官开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补充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者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必要时可以提交法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必要时,检察官可以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做好法庭讯问、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中可能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伤害类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可以向法庭申请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技术人员有必要出庭的,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出庭就审查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伤害类案件中涉及的疑难复杂专门性问题,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费用参照相关规定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刑事和解、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当面答复等活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的普遍性问题,检察官可以在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对相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交由检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参照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略)。


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质效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就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答记者问

  为推动实现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以下简称《专门审查指引》)。近日,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技术性证据审查是长期困扰检察官的难点问题。此次发布的《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很受关注。请问,此次发布《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22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共同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也是最初制定《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的原因。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伤害类案件实际上存在不少共性问题和审查难点。一是伤害类案件常见多发,社会影响广泛。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故意伤害罪9万余人,数量在刑事罪名中居第六位,此外,过失致人重伤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均可能涉及人身伤害,加上这些案件,则伤害类案件数量更多。这些案件是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关乎老百姓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宁。二是伤害类案件往往遇有技术专业问题,审查上存在难点。如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作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同时具有高度专业性,认定和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激化矛盾甚至出现冤错案件,从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看,其中近2成涉及故意伤害案件的申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不当会影响案件办理质效与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伤害类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有进一步予以规范的必要。对伤害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各地总体上能够细致审查、准确把握,但还存在有的案件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能力还不足、实质性不够,表现为过于依赖技术性证据结论,对多份矛盾鉴定意见存在审查判断困难等问题。

  为深化落实《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聚焦这一特定领域和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身边案,进一步解决伤害类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提升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3年4月起,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会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组建专班,历时一年半研究制定了《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

  问题二:能否介绍一下这次发布的《工作规定》的起草过程及其主要特点?

  答:《工作规定》的起草立足科学性、实效性,经广泛调研,持续深入研究论证,2023年7月,最高检形成《工作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向各省级检察机关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为增强《工作规定》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操作性,经充分吸纳相关意见,我们对适用范围、审查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今年5月起,最高检启动了第二轮大规模征求意见,除了向检察系统内再次征求意见外,还向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同时还当面听取了多位知名法学、法医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力求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用,经对100余条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讨论并作出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次发布的文本。

  《工作规定》有如下特点:一是立足普遍性,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工作规定》所称的伤害类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而非罪名,其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从罪名上看,并不局限于典型的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也涵盖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等可能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有关罪名。扩大了《工作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也是我们在第一轮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调整,以满足实践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广泛需求。二是立足实效性,全面涵盖审查对象。从司法实践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伤害类案件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在还原犯罪过程等客观方面,往往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立足于办案实际需要,《工作规定》将几类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了实质化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自身特点,阐明了不同技术性证据类型实质审查的要求与审查重点。三是立足检察一体履职,突出强调协作配合。《工作规定》明确了对证据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尤其对应当委托和可以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以及开展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之间分工协作作出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审查重点、协作程序、工作要求、配合机制等,指引检察官在凭借自身专业知识、逻辑经验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后仍难以作出实质性判断时,要注重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通过检察一体履职破解专业难题。检察官的案件审查与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审查互相配合、紧密联系,才能够实现实质化的审查目标,这也是本次《工作规定》的特点和《工作规定》及《专门审查指引》两份文件共同发布的原因。

  问题三:我们注意到,《工作规定》重点强调了对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为什么对鉴定意见这一技术性证据给予更多关注?在具体实践中又有哪些审查重点需要把握?

  答: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不仅是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也是申诉案件中提出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多份鉴定意见同时存在的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更是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为此,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鉴定意见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突出重点,用四个条款作出专门规定。《工作规定》对勘验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专门规定分别只有一条,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专门规定为四个条款,从条文数量上就体现出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特别关注,也说明了鉴定意见在伤害类案件中的基础、核心作用。二是力求全面,聚焦争议点,从专业角度多方面予以提示。《工作规定》第六条主要结合实践中鉴定意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提示性规定;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成伤机制的审查要求及审查重点,旨在对具体案件研判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时作出指引,避免错案;第八条则针对伤病关系的审查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独自存在不能造成现有后果的审查难点作出了指引;第九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三是区分情形,分别处理。《工作规定》既规定了在检察官难以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有效审查时,一般应当委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也结合实践列出了可以委托审查的五种情形;既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也明确了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通过区分情形,为检察官在对鉴定意见审查中遇到疑难点时如何处理和选择作出了规范和指引,既避免检察官忽视鉴定意见中的疑点,依赖鉴定结论,放弃审查职责,又准确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审查要求,给予可操作、条件明晰的工作指引,做到规范衔接。

  问题四:根据《工作规定》,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涉及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同配合,请问检察技术人员如何有效发挥专业优势?

  答:伤害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坚持一体化履职尤为重要,需要充分发挥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同配合作用,也就是在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检察技术人员对案件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证据材料经得起检验。

  在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中,检察技术人员可以发挥专业优势,配合检察官做好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一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要做到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相结合,保证案件中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二是除对技术性证据本身审查外,还应加强对技术性证据所依赖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审查,比如出具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手术记录等,真正做到“实质审查”;三是对于伤害类案件,尤其是轻伤害案件,检察技术人员在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成伤机制、伤病关系、新旧伤等,增强案件关键证据的说理性,确保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避免因鉴定意见导致错案。

  问题五:这次同时发布的还有《专门审查指引》,这是一份针对检察技术人员的审查指引,请问制定并发布《专门审查指引》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专门审查指引》与《工作规定》为并行发布实施,《专门审查指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新理念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有效途径,对于指导各级检察技术部门有效开展伤害类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聚焦案件办理,提升监督质效。《专门审查指引》具体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颅面四肢等九大部位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专科检查的专门审查内容,用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审查,能够有效弥补检察业务人员对鉴定意见等专业性问题监督不足的短板,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二是聚焦审查重点,助力司法公信。《专门审查指引》不仅审查鉴定意见,同时强调对做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也要进行审查,以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问题为导向,针对鉴定意见专门审查中的重要内容予以提示说明,指导检察技术人员有效开展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说理性,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对解决案件中“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三是聚焦一体协作,促进矛盾化解。《专门审查指引》不仅为检察技术人员开展专门审查提供规范化保障,也为检察业务部门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释法说理、矛盾化解提供了思路和技术方案。

  问题六:日前,《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已经印发,各级检察机关应如何在具体办案中贯彻落实?

  答:一是认真把握文件精神,准确理解《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检察官要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时代检察履职基本价值追求,强化对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同时注重跳出“单打独斗”的惯性模式,通过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助着力推动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高质效解决。检察技术人员要从办案需要出发,找准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技术性证据的矛盾点和争议焦点发力,坚持问题导向,以专门审查促进实质审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二是紧扣检察业务主线,补短板强弱项。检察业务和检察技术的协作配合不仅贯穿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申诉等不同诉讼环节中,也体现在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研究等各项具体工作中,要结合工作实际,发挥部门优势、专业优势、地区优势等,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衔接、协作配合机制,确保两个文件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三是不断提升基层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证据审查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伤害类案件多集中在基层,是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需要把好的第一道关,因此,伤害类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重在抓基层,贵在强基础,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协同提升此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注重加强审查意见的说理性,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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