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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二次理赔吗?

发布时间:2025-01-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把我车撞了,

在保险公司拿到报销后,

把我拉黑了,

还可以再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被告余某驾驶的轿车追尾原告周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致损、原告轻微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因该事故花费了医疗费290元、车辆维修费39800元。

  被告余某驾驶的轿车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投保险种为交强险、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原告在未收到被告余某支付的维修费的情况下将维修费发票交予被告余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据被告余某提供的发票等票据原件进行了理赔,并将理赔款支付给了被告余某。但事后,被告余某并未将理赔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履行理赔义务,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保险公司已根据内部规定的理赔程序和计算方法,向被保险人余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是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理应比一般百姓具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余某已赔偿原告损失的情况下,仅仅依据费用发票就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余某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行为,不能对抗原告享有的对该笔赔偿金的直接请求权,仍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也可由被保险人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现实中,被保险人一般依据费用发票提出相应理赔。但是,开具了相关发票并不当然意味着相关款项已必然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其理应比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已实际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的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应发票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也不能认为保险公司向当事人履行了理赔义务。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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