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到电影院看电影。观影期间,张某去影院内洗手间时不慎受伤。因与电影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认为其之所以受伤是由于洗手间内地面积水没有被及时清理,请求判令电影院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电影院方则认为,电影院对经营场所(含洗手间)在合理的限度内已经尽到了及时维护和保养的保障义务。第一,洗手间所有地面地砖本身材质已经做了防滑处理,且洗手台与洗手间布局设计实现干湿分离隔断式,互不影响;第二,洗手间在事故发生时无任何的异常,不存在残留水渍的安全隐患;第三,保洁人员每日早晚固定时间清洁及不定时巡检,针对局部水渍进行清理,保持地面清洁,并放置地面湿滑的安全提示牌;第四,张某之所以受伤,是其使用完洗手间后下台阶时自己不慎摔倒导致的,故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查,事发后张某由他人搀扶至洗手间外走廊处暂留,张某联系电影院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电影院曾派保洁人员进入洗手间内。电影院虽表示有相关的卫生保洁登记记录,但相关记录只保存3个月,故无法提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事发时洗手间内地面是否有积水存在争议,原告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的洗手间状况,但电影院作为经营者,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电影院负有至少在2年内完整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义务。本案中,电影院的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瑕疵,导致本院无法核实事发时间段涉案洗手间的卫生管理情况,电影院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同时,电影院作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经营场所,对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对相关风险应进行有效的提示。事发洗手间地面和台阶颜色相近,不容易有效区分,洗手间内也未张贴提醒顾客注意台阶、地面湿滑的明显警示标识,客观上增大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故法院认为电影院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本次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对周围环境中的风险因素应合理注意。综合双方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举证能力、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电影院对张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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