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定
中办印发《通知》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强化阵地建设 打造特色品牌 推动廉洁理念融入基层治理

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 房东主张撤销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5-03-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租客张先生与房东李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承租李先生房屋至拆迁时止。后房东李先生提出房屋需要装修,要求租客搬离。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房东李先生遂将租客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张先生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房屋。张先生表示,自己与房东李先生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房屋拆迁时截止,目前房屋没有拆迁,故房东无权要求自己搬离。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东李先生与租客张先生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拆迁时止,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经与双方沟通,承租房屋签订合同至今并无拆迁计划,双方亦未补充约定租赁期限何时截止。本案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租客张先生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房屋。

  当事人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建议务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明确的约定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故在租赁时,双方均应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约定不明产生矛盾纠纷。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