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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事故中的九路公交车司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Global 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一些网友认为,2009年6月5日燃烧事故中的成都九路公交车司机存在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通过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了解到,该司机在发现车子冒烟后就停下了车,并立即去打开汽动车门,由于线路出了问题,他马上打开其旁边的车门下车去请路人求救,并用消防拴去砸车窗救人,其采取的救助措施并无不当。据官方消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有人携带汽油上车。于是,有网友认为司机没有尽到安全检查责任。目前,公交司机既要驾驶,又要监督乘客投币或刷卡,还要赋予其安全检查的职责,这种要求有一些苛刻。安全检查需要专门的检查设备和人员。这种安检设施和人员的缺位,应属共交公司的责任,不能把这种责任归责于公交司机。另查,该公交车上配备有三把安全锤,司机也尽到了对安全锤配备的检查义务。
      因此,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笔者认为公交司机在此次事故中采取措施恰当,无明显过失,虽然有严重的损害后果,但这种损害后果与公交司机的行为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系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蓬勃
                                           联系电话:13518216764


全球公众传媒责任编辑: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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